富山県華僑華人会章程


(2009.11.8)

本会章程

第1条

本会的名称为「富山县华侨华人会」(以下简称「本会」)。日文名称为「富山県華僑華人会」,英文名称为「Overseas Chinese Association of Toyama」(简称「OCAToyama」)。
(会址)
第2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日本国富山县富山市。
(性质)
第3条 本会是由在富山县华侨华人组成的联合体,是以促进在日华侨华人个人和团体间的合作与交流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任意团体。
(宗旨)
第4条 本会的宗旨是:继承和发扬历代在日华侨华人的优良传统,加强在日华侨华人团体的相互联系,促进华侨华人的亲睦与交流;维护在日华侨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在日华侨华人的社会地位和声誉;致力中日友好交流与合作,促进中日两国在经济、文化和科技等各个领域的发展。
(活动)
第5条 基于上述宗旨,本会将在遵守中日两国法律的前提下,主要开展下列活动:
(1) 推动和开展华侨华人个人和团体与国内各界的交流与合作;
(2) 推动和促进华侨华人个人和团体在各个领域开展中日友好交流与合作;
(3) 推动和支持华侨华人个人和团体兴办各项公益事业;
(4) 开展维护华侨华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名称的使用)
第6条 凡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的,均须事先经本会理事会认可。

(资格)
第7条

本会的会员为承认本章程的有合法居留资格的在富山县华侨华人的个人和团体。
(入会)
第8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华侨华人的个人和团体,应向本会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含电子邮件。以下同)和相关资料,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入会。
(会费)
第9条 本会向会员征收入会费和年会费.其金额及具体缴纳方法,请参照本会制定的有关细则。
(权利和义务)
第10条 1 会员有通过其所推荐的理事,在本会理事会行使表决以及参加本会运营的权利。会员对本会的运营有建议权和知情权。
2 会员应遵守本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会员资格的丧失)
第11条
1 会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将丧失会员资格。
(1) 提出退会申请时;
(2) 个人会员在放弃或者丢失合法居留资格时;
(3) 会员团体本身消失时;
(4) 经本会理事会决议被除名时。
(5)本年度不缴会费的会员

2 根据第1款(1)项提出退会的会员,必须向理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理事会确认后,由理事会告知其他会员。因故退会的会员,如提出再入会申请的,经理事会认可,可重新入会。

(除名)
第12条
1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经出席(含授权委托。以下同)理事会会议(包括通过发送邮件方式或在互联网表决方式。以下同)理事的3分之2以上表决通过,可责令退会或予以除名。但作出决议前,应给予当事人辩解的机会:
(1) 违反本章程;
(2) 有损害本会名誉或违反本会宗旨的行为。

2 被责令退会或者予以除名者,1年之后方可加入。
(赞助会员)
第13条 本会设赞助会员,赞助会员经理事会邀请,可出席理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理事会)
第14条

1 本会设置理事会,负责本会的日常运营工作。
2 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任期为2年,可以连任。但第一届理事会的任期为2009年日至2011年9月30日止。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15条 1 本会设置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及秘书长1名。
2 会长由理事会理事以互选的方式在理事中选任,任期2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连续超过2届。会长对外代表本会,负责召集理事会及主持本会的活动。当会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指定1名副会长代行其职责。如会长无故不履行职务或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而未指定副会长代理时,由副会长召集临时理事会,经出席理事会理事过半数理事同意,可推举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之职。
3 本会的副会长从理事中选任,任期2年,可以连任。
4 本会设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认可,任期为2年。秘书长协助会长负责本会的日常运营,执行理事会决议。秘书长可由非本会理事会成员担任。非理事会成员秘书长可列席理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理事会的职责)
第16条 理事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 制定本会运营方针及活动计划;
(2) 审查批准接受新会员;
(3) 制定通过本会预决算,负责财务运营;
(4) 修改章程;
(5) 推选或解除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的职务;
(6) 决定会员的退会、除名;
(7) 其他有关本会的应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理事)
第17条 1 由会员根据本章程推选其认为合适的人员并得到理事会通过后作为理事,参加本会理事会。
2 理事发生缺员时,应及时补选理事。补选理事的任期为前任理事的所剩任期。
3 任何一位理事,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书面方式,辞去本会理事职务。
(解职)
第18条
1 理事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经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的3分之2以上决议通过,解除其理事职务。但作出决议前,应给予当事人辩解的机会。
(1) 因本人身心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之职责时;
(2) 有违反职责或本章程的行为,或有其他不符合理事会成员身份的行为。
2 在理事被解职后,理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选理事。该理事的任期,为前任理事的所剩任期。

(理事行为规范)
第19条
1 理事如果连续2次不出席定期理事会会议,也不授权理事会,并不履行理事义务的,视为自动辞去本会理事职务,由理事会告知本人。
2 理事以本会或本会理事会名义接受邀请、参加各界举办的重要活动或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应事先征求会长及副会长的意见。事后,应将参加活动或采访的内容,以书面向理事会通报。

(监事)
第20条 1 本会设置2名监事。
2 本会监事由会长与副会长协商,从会员中推举合适人选,经理事会认可,任期2年,可以连任。监事可列席理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监事的职责如下:
(1) 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2) 监督本会的财务状况。
(会长顾问、会长助理)
第21条 1 根据本会开展工作的需要,经会长提名、理事会认可,本会可设置会长顾问、会长助理等职,协助会长工作。
2 非理事人员担任会长顾问、会长助理者,经理事会邀请,可出席理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会长顾问、会长助理的任期,不超过当届理事会的任期。
(职能部会)
第22条 1 理事会为实施本会的运营,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会或专项工作小组。
2 职能部会及专项工作小组的负责人选,由会长与副会长协商后任命。其任期为本届理事会之任期。

(理事会会议)
第23条

1 理事会会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包括提交委任书的人数),方可召开。
2 理事会会议每6个月举行1次定期例会。必要时,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3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但过半数的理事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理事会会议时,会长应在2周内召集。 4 根据需要,会长可邀请职能部会及专项工作小组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

(委托授权)
第24条 理事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时,应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所属会员团体的其他人员,代理行使表决权,否则视为弃权。弃权者不能对理事会决议和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表决权和表决方法)
第25条 1 理事会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须经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的过半数赞成后通过。赞否票数相等时,由会长决定。
2 理事会可以采取电子邮件方式或在互联网进行表决,由全体理事的过半数赞成后通过决议。

(经费)
第26条

1 本会经费包括:
(1)会员的入会费及年会费收入;
(2)社会赞助;
(3)其他合法收入。
2 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1)本会理事会等机构的各项活动支出;
(2)开展各种国内外交流、合作活动支出;
(3)经理事会认可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27条 1 本会的财会年度为每公历年11月8日至翌年11月7日。
2 理事会在每一财会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以内,向会员及团体报告预算执行及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28条 1 本章程于2009年11月8日经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2 对本章程的修改,应由3分之1以上的理事提出动议,并拟定修改草案,经出席理事会的理事3分之2以上表决通过。
3 本章程以中文本为正本,日文本为副本(可以在正本通过后翻译或者修改),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4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但作特别说明的除外。